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OOO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OOO
法定代理人 OOO 指定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路○
關 係 人 OOO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丁○○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收養丙○○為養女。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1、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收 養人丁○○、被收養人丙○○及其生母甲○○雖於聲請人搬遷至臺 南市,惟經生母甲○○到庭表示略以:臺南僅為被收養人之居 所,被收養人之住所仍位於高雄市等語(見本院112年5月7 日非訟事件筆錄),是依上開條文規定,本院就本件認可收 養事件有管轄權,併予敘明。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法院 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 法第1079條、第1079之1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審酌子女之 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 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19 條規 定同法第106 條第1 項於收養事件準用之。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丁○○(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願收養其配偶甲○○前與關係人乙○○所生子女丙○○ (女,000年0月00日生)為養女,並經被收養人之生父乙○○ 、法定代理人即生母甲○○同意及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為此 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 111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國 立成功大學醫學附設醫院血清免疫檢驗報告、收養人健康檢 查表、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附設醫院檢康檢查證明書、家庭醫 學部健康檢查身心健康問卷、在職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相處照片10幀、收養人親職教育課程研習證明等件在卷可
稽;且經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生父、母亦到庭陳明同意本件 收養,並皆瞭解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見本院112年5月7 日非訟事件筆錄)。
㈡又本院為審酌上開收養人是否適合收養及是否有出養之必要 性,依職權分別函請臺南市童心圓社會福利關懷協會、財團 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對收養人 、被收養人及其本生父、母進行訪視:
⒈據臺南市童心圓社會福利關懷協會提出之收養事件訪視調查 報告之綜合評估略以:收養人在經濟能力、支持系統、家庭 條件等方面均屬穩定無虞,且收養人自與被收養人之生母交 往後,便積極建立其與被收養人間之親子關係;於婚後同住 更能善盡父親之角色、職責,並協助照料被收養人之生活起 居,及更有完整之時間陪伴被收養人、關懷被收養人之成長 狀況,以分擔生母之教養責任。又收養人早已視被收養人為 己出般在疼愛、照護,亦有積極意願願意承擔被收養人往後 之照顧責任,被收養人亦視收養人為親生父親般相處及對待 ,彼此間均認同對方之角色,親子互動關係實屬緊密且良好 ,故評估收養人各方面能力均屬穩定,收養動機亦正向且良 善,並與被收養人維繫正向之親子互動關係,故建議收養人 收養被收養人應無不妥之處等語,此有臺南市童心圓社會福 利關懷協會113年3月20日南市童心園(養聲)字第11322019 號函及其檢附之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憑。 ⒉另據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提 出之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就生父部分之評估與建議略以: 整體評估被收養人之生父經濟能力、支持系統均屬良好,亦 有穩定之生活,惟其同意出養且態度明確,其行使親權之態 度被動,其與被收養人分離期間也無積極維繫親情之舉動, 故評估生父具有出養之必要性等語,此有財團法人台中市私 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13年3月19日財龍監字第 113030082號函及其檢附之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在卷可憑 。
㈢本院綜合上情,並參考前揭訪視報告之評估與建議,認為被 收養人生母已與收養人結婚,彼此間互動關係與整體經濟狀 況穩定,收養人現亦協助照顧被收養人,且照顧情形良好, 並將被收養人視如己出,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之互動內容 與一般家庭無異,足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建立親子感情基 礎。為顧及家庭之完整性,俾被收養人在此家庭中得繼續穩 定生活與成長,並確定收養人為被收養人之父親角色之正當 性,以促使其善盡教養被收養人之責任。復審酌收養人之人 格特質、經濟狀況、收養動機、對被收養人之教養態度、親
職能力等事項,認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符合被收 養人之最佳利益。此外,並查無本件收養有無效或應予撤銷 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認可,依法應予准許,並溯及112 年12 月12日簽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七、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其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 均確定時發生效力(家事事件法第81條、第117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