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7903號
債 權 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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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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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尚慶即林進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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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 0○00地號土地,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 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 管轄 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