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7431號
KSDV,113,司執,87431,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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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743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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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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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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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武德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屏東分  行之存款債權為執行,惟查該第三人設址於屏東縣,非屬本  院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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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