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3290號
KSDV,113,司執,83290,202407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290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曾怡睿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黃緯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 利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 時,第三人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之其他財產債 權,第三人豐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業 據債權人陳明在卷,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 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豐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