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2466號
KSDV,113,司執,82466,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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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4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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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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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范鈞詠即范文雄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六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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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 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並 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不明, 又債務人戶籍設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六樓,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 揭規定及說明,本 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 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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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