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90號
TCDV,106,建,90,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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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90號
原   告 蔡竹員即國銓工程行
被   告 承百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9日 以106年度補字第107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44,258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26日送達予 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 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 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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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百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