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林美蘭
送達代收人 高筑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宇婕等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一一一年度抗字第九九七號裁定關於准予對相對人林宇婕、黃莘媛、杜偌宇、吳志成、張秀、潘玉霜、張筱翊為假扣押部分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宇婕、黃莘媛 、杜偌宇、吳志成、張秀、潘玉霜、張筱翊為假扣押,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以111年度抗字第997號裁定准許在案 (見本院卷第21至28頁;聲請人另對張宏祈聲請假扣押,經 本院以上開裁定駁回之)。茲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上開准予 對相對人林宇婕、黃莘媛、杜偌宇、吳志成、張秀、潘玉霜 、張筱翊為假扣押之裁定,揆諸首揭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