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42號
HLDV,113,補,142,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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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劉姿君
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律師
被 告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69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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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