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3年度,47號
HLDV,113,司家補,47,202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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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林濡霖


聲 請 人 邱浩銓




聲 請 人 邱宥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邱枝陽



竇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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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