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3年度,3號
HLDV,113,全聲,3,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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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邱靜娟
吳玉雪
李藝瑋
李藝琪
李藝瑾
李奕融
李奕志

王寶貴

李奕源
李藝晴

蔣來杏
邱奕璋
邱奕豪
林宏俊
黃建偉


相 對 人 曾瑞珍

陳美良
陳美珠
陳仁美

陳春美
陳聯發
陳柏廷
陳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 而開始,民法1147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邱○義坐落花蓮縣○○市○○段00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12分之7,下稱系爭土地)曾於民國74年10月2 8日依本院成民執丑字第25445號函辦理假扣押登記,債權人 為相對人曾瑞珍、訴外人陳○才,債務人為邱○義邱○義陳○才均已過世,聲請人均為邱○義之繼承人,相對人均為陳 ○才之繼承人。聲請人前向本院查詢相關假扣押、提存等卷 宗均已銷毀,則相對人應已取回提存物,系爭土地假扣押之 原因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未能提出本院假扣押裁定,而由系爭土地第一 類謄本亦無法得知本院假扣押裁定之案號,本院查詢可能有 關之案號分別為74年度存字第319號(陳○才曾瑞珍)、74 年度訴字第699號(陳○才曾瑞珍林○良林○義李○德 )、74年度執全字第245號(陳○才曾瑞珍林○華林○義李○德),均與邱○義無涉,而相關卷證資料均已銷毀,即 已無法判斷系爭土地假扣押之原因,更無從審酌該原因是否 消滅,與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定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 扣押裁定之要件不符,故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 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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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