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59號聲 請 人 林美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安琪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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