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3年度,59號
TNDV,113,全,59,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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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林美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安琪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迄未繳納
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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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