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龍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202、3938、7151、7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龍昌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第6行「庫」應更正為「 酷」。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應補充「本院民國113年7月15日 公務電話紀錄」。
㈢被告古龍昌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有 期徒刑裁判確定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足參,詎被告復於前案執行完畢5年以內又故意 再犯本案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依其前 後犯案之情節,顯見被告未因前案徒刑執行完畢有所警惕, 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有其特別惡性,且無應量處最 低法定刑又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參酌司法院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對被告加重其刑,無違憲法罪刑相 當原則,爰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勞動獲取報酬之 犯罪動機,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 ㈢、㈣所示之犯罪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依警 詢筆錄所載),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 犯罪所得物品價值、已返還被害人賴瑞豐、告訴人林芊妤、 尚未返還告訴人徐嘉穗、黃培倫,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且已向被害人賴瑞豐、告訴人林芊妤付清所竊物品價金, 惟迄未與告訴人徐嘉穗、黃培倫達成民事和解獲得其諒解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又被告所犯各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
定均得易科罰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縱逾6個月,依同條第8 項規定,亦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三、沒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被告竊得之DX超合金VF-25G超級彌賽亞女武神米海爾布朗機 Revival模型1盒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賴瑞豐,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在卷可參,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被告竊得之FMC九州美味冰塊1包、加鹽黑松沙士1瓶及百香 軟Q酷繽沙1瓶為其犯罪所得,且迄未返還告訴人徐嘉穗,如 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被告竊得之伊藤園蘋果紅茶1瓶、伊藤園柳橙紅茶1瓶、明太 子龍蝦風味沙拉飯糰1個、壽喜燒牛五花飯糰1個及莓好草莓 鬆餅1個為其犯罪所得,且迄未返還告訴人黃培倫,如予以 宣告沒收或追徵,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自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㈣:
被告竊得之回到未來時光機樂高積木1盒已實際合法發還告 訴人林芊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爰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 ,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 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行 為 態 樣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古龍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古龍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FMC九州美味冰 塊壹包、加鹽黑松沙士壹瓶及百香軟Q酷 繽沙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古龍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伊藤園蘋果紅茶壹瓶 、伊藤園柳橙紅茶壹瓶、明太子龍蝦風味沙拉飯糰壹個、壽喜燒牛五花飯糰壹個及莓好草莓鬆餅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㈣ 古龍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202號
113年度偵字第3938號
113年度偵字第7151號
113年度偵字第7209號
被 告 古龍昌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龍昌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 第1050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9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犯行 :
(一)於112年11月30日19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玩的夥府前門市」 (下稱「玩的夥府前門市」)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販售架上所陳列價值新臺幣( 下同)5,430元之DX超合金VF-25G超級彌賽亞女武神米海爾 布朗機Revival模型1盒(下稱本案模型),得手後將之藏在 背後,並以外套及背包遮掩,並駕駛上開車輛離去。嗣經「 玩的夥府前門市」店長賴瑞豐發覺遭竊,報警處理後,經警 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於112年12月17日17時至18時許,駕駛上開車輛,行經臺南 市○○區○○路0段000○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歸仁保興店」(下 稱「全家便利超商歸仁保興店」)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販售架上所陳列價值共169 元之FMC九州美味冰塊1包、加鹽黑松沙士1瓶及百香軟Q庫繽 沙1瓶,得手後未結帳即駕駛上開車輛離去。嗣經「全家便 利超商歸仁保興店」店長徐嘉穗發覺遭竊,報警處理後,經 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於113年1月11日11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忠成門 市」(下稱「全家便利超商忠成門市」)時,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販售架上所陳列價值 共186元之伊藤園蘋果紅茶、伊藤園柳橙紅茶各1瓶、明太子 龍蝦風味沙拉飯糰、壽喜燒牛五花飯糰、莓好草莓鬆餅各1 個,得手後未結帳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經「全家便利超 商忠成門市」店長黃培倫發覺遭竊,報警處理後,經警調閱 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四)於113年1月30日19時5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行經臺南市○○ 區○○街0段000號「創意積木夢工廠」(下稱「創意積木夢工 廠」)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 手竊取販售架上所陳列價值6,400元之回到未來時光機樂高積 木1盒(下稱本案樂高),得手後將之藏在背後,並以外套 及背包遮掩,並駕駛上開車輛離去。嗣經「創意積木夢工廠 」店長林芊妤發覺遭竊,報警處理後,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徐嘉穗訴由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歸仁分局、黃培倫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 芊妤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古龍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賴瑞豐、證人即告訴人徐嘉穗、黃培倫 、林芊妤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此外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1份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共51張在卷可憑,及本案模型 、本案樂高扣案,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古龍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所犯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分論併罰之。 又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 2年度簡字第1050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紙在卷可按,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 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之犯 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 再犯本案犯行,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薄 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虞,請依刑 法第47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所竊取本案模型、本 案樂高,業已合法發還被害人賴瑞豐、告訴人林芊妤等情,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各2份在卷可考,爰均不聲請宣告沒收之; 另被告所竊取之其餘財物,係屬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周 映 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 怡 寧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