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崑輝
選任辯護人 魏志勝律師
郭晏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
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現役軍人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又現役軍人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緣代號AC000-A111065A女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乙 女)為甲○○胞兄吳○○之同居女友,代號AC000-A111065號女 童(民國99年出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甲女)則為 乙女之女兒,甲女並自民國107年7、8月起至000年0月間, 與其母一同居住在臺南市○○區○○路○段(地址詳卷)甲○○及 其家人住處,甲○○於上開甲女居住期間則擔任軍人(業於11 1年7月13日退伍),並於休假期間均返回上開住處而與甲女 同住,雙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甲○○竟為下列行為:
㈠甲○○於甲女就讀國小2年級將升3年級之當年暑假,至甲女剛 開學未久此期間某日(約為107年7月至同年9、10月間某日 ),在其住處4樓房間內,利用甲女向其借用行動電話而與 其在房間獨處之機會,明知甲女未滿14歲僅就讀或將就讀國 小3年級,竟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違反其意願猥褻之犯意, 未經甲女同意即直接脫下甲女內、外褲後,以粉紅色之情趣 用品摸觸甲女之性器外部,並不顧甲女出手推阻之動作仍繼 續以該情趣用品摸觸甲女性器外部,而以此違反甲女意願之 方式,對甲女為強制猥褻行為得逞。
㈡於108年9月至110年6月此期間某日(即甲女就讀國小4、5年 級期間),在其住處4樓房間內,利用甲女向其借用行動電 話而與其在房間獨處之機會,明知甲女未滿14歲就讀國小4 、5年級,且知悉甲女並無與之為性交行為之意願,竟基於 對未滿14歲女子違反其意願性交之犯意,未經甲女同意即直 接脫下甲女內、外褲後,欲以其生殖器插入甲女之性器,因
無法順利接合插入而僅有以其生殖器摩擦、以手撫摸甲女性 器外部。
二、嗣甲女於000年0月間與其母親搬離上開甲○○住處後,始將上 情告知同學,並在同學之建議與陪同下,於同年3月17日告 知其就讀之國小班導師○○○,並該校進行通報,而循線查悉 上情。
三、案經甲女、乙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裁判及其他必 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 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 行之,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第1項規 定甚明。本案被害人甲女乃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為避免被 害人身分遭揭露,故以代號表示被害人姓名,且為避免因其 他親屬、老師等資訊足以識別被害人,故就其母親、學校老 師等資訊亦不揭露,而以代號或部分隱匿之,合先敘明。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 用之證據方法,被告及其辯護人除不同意①證人甲女、乙女 、張○倩於偵查中之證述;②社工張○倩所提之個案心理創傷 評估量表;③證人甲女手繪示意圖(其中樓面房間手繪示意 圖則不爭執證據能力);④慈惠醫院心理衡鑑轉介及報告單 (見本院卷一第44頁、第53頁至第54頁),其餘傳聞證據經 本院於審理時提示、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 同意或不爭執做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一第44頁至第45頁、 第480頁),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並無違法不當取證或其 他瑕疵,因認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 ,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此必以其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有「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應認無證據能力而予以排除,不得 採為判斷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530號判決意旨參 照)。此係因上開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仍為審判外 之陳述,但立法者衡量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 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 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 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 是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且主張其 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 情形負舉證責任。次按刑事被告之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 有在審判庭盤詰證人之權利。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 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 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經由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 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甚明,檢察官訊問 證人並無必須傳喚被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同法第248條 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亦 僅賦予該在場被告於檢察官訊問證人時得親自詰問證人之機 會而已,被告如不在場,殊難期有親自詰問之可能。此項未 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除 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 之傳聞例外,依其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之說明,並無限縮於 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證人之程序,應已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 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為保障 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與現行法對傳聞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 許範圍求其平衡,證人在偵查中雖未經被告之詰問,倘被告 於審判中已經對該證人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 予被告對該證人詰問之機會,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 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7年台上 字第405號、第125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甲女於 偵查中作證時未滿16歲,有其代號與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在 卷可參(見密封證物袋),依法不得令其具結;又證人乙女 、證人張○倩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業經具結,且 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聲請傳喚證人甲女、乙女、吳 ○祥進行交互詰問,則本院於審理程序已賦予被告及其辯護 人對證人甲女、乙女、張○倩詰問之機會,再從證人甲女、 乙女、張○倩接受檢察官偵訊之筆錄內容觀之,亦無不正取 供之情事,自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被告及辯護人並未釋明
證人甲女、乙女、張○倩於偵查中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 況,是證人甲女、乙女、張○倩偵查中之證述,自有證據能 力。被告及其辯護人以證人甲女、乙女、張○倩於偵查中所 為之證述未經對質詰問,且甲女未經具結等主張無證據能力 云云,應有誤會。
㈢另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 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陳述有所矛盾不符 ,導致應為相左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 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 許可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所謂「具有 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檢察事務官及司法警察(官)之 調查筆錄是否具有證據適格,在形式上是否可能信為真實, 而足以作為證據而言。法院自應就該陳述之外部附隨環境、 狀況或條件等相關事項予以觀察,綜合判斷陳述人於陳述時 之外在、客觀條件是否均獲確保,而具有較可信為真實之基 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 告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雖未爭執甲女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 僅對偵查中證述有爭執),惟爭執甲女手繪示意圖之證據能 力(其中樓面房間手繪示意圖辯護人於113年6月17日當庭表 示改為不爭執證據能力),而甲女於警詢時手繪之被告生殖 器上痣之位置、遭碰觸身體部分之圖面、情趣用品類之外觀 ,實際上為其警詢筆錄之一部分,因言語表達之位置、形狀 難以精準,而以繪圖之方式加以具象化,除其警詢所繪情趣 用品類之外觀,與其於本院當庭繪製之情趣用品類圖面外觀 相符,依前揭規定本應逕以審判中繪製圖面為據,而甲女在 本院審理時證述對諸多細節,對於碰觸之位置、被告生殖器 上有痣等細節容有記憶不清而稱忘記了,或不想回答等情事 ,本院審酌其警詢繪製圖面用以具象化其供述之時間距離案 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深刻,就警員詢問均能完整詳實陳述 並繪製圖面表達,且觀諸整體圖面搭配筆錄記載完整、詳細 ,並無簡略或零散之情形,所為以圖面虛偽陳述之危險性不 高,再參以甲女於警局作證並繪製圖面之外在環境及情況未 見有何不法取供情事;且本院就相關問題已無從再取得相同 供述內容,此部分陳述牽涉被告是否成立本件犯行之重要事 項,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警員詢問並請甲女繪製圖面之過程有 不宜作為證據之瑕疵,故本院認甲女警詢所繪製圖面用以具 象化其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
否所必要,依前揭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㈣另被告及辯護人雖主張個案心理創傷評估量表、慈惠醫院心 理衡鑑轉介及報告單亦無證據能力,惟因本案並未以之作為 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茲不贅述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貳、實體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就其前擔任軍職,放假會返回臺南住處,而甲女為 其胞兄同居人乙女之女兒,甲女確實於國小2年級升3年級暑 假搬來與其等同住,甲女於111年2月與其母親搬離,甲女居 住在被告住處期間,確實會來被告4樓房間向其借用手機使 用等情並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未遂 行為,辯稱:我沒有對甲女做任何猥褻或性交動作,甲女曾 在我上廁所或洗澡時,用錢幣打開廁所的門,應該是這種情 形下看到我生殖器有痣,不知道甲女為何會說我有拿情趣用 品弄她下體、用生殖器要插入她下體,我應該是家裡跟她關 係比較好的人,甲女可能是因為我有時不借她使用手機,才 故意講不實在的情節來報復我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之兄長與乙女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乙女於甲女國小2年 級升3年級之暑假,將其女兒甲女接來臺南市○○區被告及其 家人住處同住,甲女與被告母親、被告妹妹、被告姪子同睡 在3樓房間、乙女與被告兄長同睡3樓另1間房間,被告則1人 睡在4樓房間,被告平常在新竹縣新豐鄉服勤,休假方式係 排班連續休假,休假會返回臺南市○○區住處居住,甲女於00 0年0月間即甲女6年級時,與其母親乙女一同搬離被告住處 ,甲女居住在被告住處期間,常會前往4樓被告房間向其借 用手機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據證人甲女、乙女、證 人乙○○即被告之母於本院審理時分別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一 第162頁至第214頁、第434頁至第468頁、第289頁至第307頁 ),是證人甲女於居住在被告住處期間,係就讀國小3年級 至6年級之學童,且常因向被告借用手機而前往4樓被告房間 乙情,首堪認定。
㈡而證人甲女在被告住處居住期間,與被告在房間獨處時,曾 遭被告以粉紅色情趣用品摸觸甲女性器外,以及另1次欲以 其生殖器插入甲女之性器,因無法順利接合插入而僅有以其 生殖器摩擦、以手撫摸甲女性器外部等情,業據證人甲女先 後於警詢、偵查及本院理時證述如下:
①證人甲女於警詢證稱:「(你知不知道今天來警察局要做什 麼事情?)要講跟叔叔發生的事情,他亂摸我;(你說的叔 叔是誰?)媽媽前男友的弟弟;(你剛剛有說叔叔摸你,他 是摸你哪裡?)胸部跟重要部位;(警方提示人體圖,假如
這張圖畫的人是你,這張圖上面叔叔他摸你哪裡呢?)胸部 、屁股及鮑魚【被害人在人體圖上的胸部、屁股和生殖器畫 圈】;(叔叔從什麼時候開始會摸妳剛剛圈起來的地方呢? )從我讀國小2年級剛升國小3年級的時候,那時候穿短袖、 短褲,是過完暑假之後【約107年9月,暑假過後開學後】; (這種情形持續多久?)從國小3年級到國小5年級下學期, 6年級就沒有摸了,因為我會儘量遠離他;(叔叔第1次是在 什麼情形下摸妳?是白天還是晚上?)白天的時候,我在4 樓他的房間的床上玩他的手機,他說他要去買東西,然後我 就叫他幫我買口香糖,接著他就從電腦桌的抽屜拿出一個粉 紅色的情趣用品,他把我的內、外褲脫掉,然後就把情趣用 品用在我的生殖器官,用很久之後,我就用我的手把他推開 ,他又繼續用情趣用品用我,我又再次推開,他就沒再用了 ,把情趣用品放進電腦桌的抽屜,去玩電腦,然後我就把內 褲跟外褲穿起來,繼續在床上玩手機;(叔叔如何用情趣用 品用你?)他把外陰唇打開,然後把情趣用品放在陰蒂;( 當時家裡有沒有其他人在?)阿嬤、阿公跟姑姑都在一樓; (為何你當時沒有叫他們?)我不知道當時叔叔在幹麼;( 你剛剛有說叔叔用情趣用品用你的生殖器,還有摸其他的地 方嗎?)還沒有脫我內、外褲的時候,叔叔從衣服的下面把 手伸進去,摸我的胸部,那時候還沒有發育,我沒有穿內衣 ;(叔叔摸你胸部有沒有反抗?)我有用手把他推開,推開 之後他就去拿情趣用品;…(叔叔除了抓你的手去摸他的小G G之外,有沒有對你做其他的事情?)有一次在我國小4年級 下學期【109年2、3月】,在他4樓的房間,我在玩手機,他 脫掉我的褲子跟內褲,他把我的腳打開,邊摸我的胸部邊用 他的小GG很用力要進那個洞,但是沒有成功,他就停止了, 他就去打電腦;(承上,那個洞是什麼?)陰蒂的下面那個 洞,但我不知道那個地方叫什麼;(叔叔的生殖器有什麼特 徵嗎?)他的小GG上面有長痣,但我忘記是左邊還是右邊; …(你第一次筆錄中有畫叔叔的生殖器,可以幫我畫清楚一 點嗎?痣在什麼位置?)不知道左邊還是右邊【被害人手繪 嫌疑人生殖器,並指出生殖器上有痣,但不記得在左邊還是 右邊】」等語,並於警詢時繪製被告生殖器痣之位置圖2份 (見警卷第11頁至第21頁、第28頁、第29頁下方、第33頁右 方)。
②於112年9月15日偵查中證稱:「(所以被告是用手或是用情 趣用品猥褻你?)是;(被告有無用手摸你的胸部或屁股或 是其他隱私部位?)對;(被告是否曾經嘗試要用他的性器 官進入你的性器官?情形?)有(沉默);(有沒有比較具
體的時間地點或情況你還記得的,被告曾經嘗試要用他的性 器官進入你的性器官?)當時在床上,我記得時間是下午, 是我國小4、5年級的時候,且當時是周末,我拿他的手機躺 在床上,他就上來了,他就脫我褲子,他用手在我下面亂摸 ,他嘗試用他的性器官要進入我的性器官;(被告嘗試用他 性器官進入你的性器官就只有你說的這一次?)是;(這一 次,你還記得是4或5年級時嗎?)是我5年級上學期的時候 ,我穿短袖應該是夏天的時候;(後來發生什麼事情被告沒 有完成上述行為?)他原本想要用他的性器官,但後來又用 手繼續亂摸,就沒有再進去;(被告只是掏出他的性器官, 或是他有想要插入的動作?)有喬位子,我拿他手機躺在床 上,他就上來床上,他先脫掉我的褲子亂摸,再掏出他的生 殖器用他的手上下摩擦,並用他的生殖器摩擦我的下體;( 除上開這次行為,被告其他的行為,不管是用情趣用品摩擦 你的下體或是用手撫摸,次數約有幾次?)從我3年級轉學 到台南,到我5年級下學期,期間只要我上去玩他的手機就 會,被告有放假回來的時候,我都會上去玩他的手機;(這 種用手或是用情趣用品的態樣你記得的有幾次?)我記得第 1次就是被告拿跳蛋的那次,我當時穿短袖,應該是我2年級 升3年級的暑假;…(以上你說的這幾次,你當時的心情是不 願意被告這樣做,或是你被被告嚇到根本沒辦法反應?)我 有用腳踢他,他就還是繼續;…(報案後,你有詳細描述被 告的生殖器有痣的事情,你在哪種情況看到的?)就是那次 他把生殖器掏出來摩擦我的生殖器那次看到的」等語(見偵 四卷第77頁至第80頁)。
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提示112年9月15日偵訊筆錄第78頁 ,檢察官問說被告是否曾經嘗試要用他的性器官進入妳的性 器官?情形?你答稱有,後面沒有回答,檢察官問說有沒有 比較具體的時間地點或情況,你還記得的,你答稱在床上, 記得是下午,也是4、5年級的時候,是週末,我拿他的手機 在床上,他就上來了,他脫你的褲子,用手在我的下面亂摸 ,嘗試用他的性器想要進入我的性器官;請問這段話是否屬 實?)真的;(當天詳細的情形為何?)不想回答;(提示 111年3月29日警詢筆錄第7頁,當時你答稱有一次在我國小4 年級下學期,在他4樓的房間,我在玩手機,他脫掉我的褲 子跟內褲,他把我的腳打開,邊摸我的胸部邊用他的小GG很 用力要進那個洞,但是沒有成功,他就停止了,他就去打電 腦;這段回答是否屬實?)真的;…(妳是小2到小3搬去安 南區長溪路三段…那個地方的嗎?)小學2年級要升3年級的 暑假;(你住在安南區長溪路那個地方時,你會上去被告的
房間嗎?)會;(何時會上去被告的房間?)被告在的時候 ;(為何會去被告房間?)因為要玩手機,那時我沒有手機 ;(請求提示警卷第31頁人體圖,這張是否是你在警局畫的 ?)是;(你寫的胸部,胸部就是像妳圖裡面寫的那個位置 嗎?)圈起來的地方,對;(屁股就是妳圈起來的那個地方 ?)是;(妳圈鮑魚的地方,是否像妳圖裡面畫的位置?) 是;(被告有無摸過那些部位?)除了屁股沒有以外;(所 以胸部跟鮑魚是否都有?)是;…(在警察局時妳有說第1次 在4樓被告的房間,被告有拿出一個粉紅色的情趣用品,妳 當時在4樓被告房問的床上玩手機,被告說要出去買東西, 妳叫他幫妳買口香糖,他就從電腦桌抽屜拿出一個粉紅色的 情趣用品,把妳的內外褲脫掉,拿粉紅色的情趣用品用在妳 的生殖器官,用很久妳就把他的手推開,他又繼續用情趣用 品用妳,妳又再次推開,他就沒有用了,然後就把情趣用品 放回電腦桌的抽屜去玩電腦,這部分是這樣子嗎?)是;( 這是被告第1次摸妳的胸部跟鮑魚嗎?)對;(妳還記得當 時是夏天還是冬天,妳是穿短袖還是長袖?)那時候是短袖 ;(妳可以講一下粉紅色情趣用品長什麼樣子嗎?)長方形 上面有可以轉的,有一個線連著一個蛋;(你如何知道那是 情趣用品?)後來知道,同學告訴我的;(妳說被告把情趣 用品用在妳的生殖器官,可以大概陳述這個過程嗎?)不想 回答;(當時被告除了用情趣用品外,還有摸妳胸部或哪裡 嗎?)記不太清楚;…(妳之前在警察局跟偵查中有說過, 知道被告的生殖器上有一顆痣,是嗎?)應該是;(妳還記 得被告用他的生殖器有要嘗試進入妳的性器官,時間點是否 像妳在偵查中所述是在5年級上學期的夏天?)應該是;( 被告對妳做這些事情的時候,都是在被告的房間嗎?)是; (被告對妳做這些事情時,他會鎖門或把門關起來嗎?)關 門;…(被告對妳做這些不應該的事情,當時是怎麼發現, 大概講一下情形為何?)跟同學講,同學說這件事情很嚴重 ;…(妳後來如何把事情說出來的?)把過程跟他們說;( 妳跟同學講了之後,是誰去跟老師說的?)一群人帶我去講 的;(就是聽到妳說的那群人嗎?)嗯;(當時妳講出來是 何時?)6年級;(被告第1次摸妳的下體是用手還是用情趣 用品?)情趣用品;(妳還記得是哪個顏色嗎?)粉紅色; (對於被告第1次是用粉紅色的情趣用品摸妳下體,這個是 你記得比較清楚的是不是?)是;…(該次是在被告的房間 嗎?)對;(妳會去被告的房問,就是想要跟他借手機來玩 是嗎?)是;…(妳比較有印象是否是被告有拿粉紅色情趣 用品放到妳的下體?)對;(被告在把粉紅色情趣用品放妳
下體時,是不是有先把妳的內外褲脫掉?)有;(妳印象中 ,被告放上去的時候,妳有推他或是怎樣嗎?)我好像有推 他;(他有因為妳推開就立刻停了嗎?)忘了;(照你在11 1年3月29日在警察局做的筆錄,妳說被告用粉紅色情趣用品 用妳生殖器時,妳有把他推開,但他還是繼續用,妳推了第 2次他才停,當時是不是記得比較清楚?)是;(被告第1次 拿粉紅色情趣用品用妳的下體時,妳當時知道他在做什麼嗎 ?)不知道;(妳會推開是覺得他很奇怪嗎?還是感覺不舒 服?)感覺不舒服;…(妳會知道被告的生殖器上面有一顆 痣,是因為妳有看過嗎?)看到的;(被告有無曾經嘗試用 他的生殖器插入妳的生殖器)有;(被告是只有用生殖器在 妳的下體磨擦,還是有想要插入的動作?)應該有;(…被 告到底有無要用力進入妳的生殖器,還是純粹只有在妳的生 殖器外面摩擦,還有無印象?)有想要用力;…(照妳所述 ,被告很常會亂摸妳或用情趣用品碰妳的下體,當時為何還 是會願意去被告的房間?)為了玩手機」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162頁至第214頁),證人甲女復有當庭繪製其所指述之粉 紅色情趣用品外觀,有其繪製之粉紅色情趣用品外觀圖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19頁)。
④綜觀甲女前揭歷次證述,證人甲女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 理時,均明確證稱被告曾利用甲女在其房間玩手機時,對其 為碰觸下體之行為,且清楚證述被告第1次行為是使用情趣 用品類產品、甲女當時是穿著短袖,且警詢及偵查中指述之 被告第1次行為時間為3年級剛開學或升3年級暑假,此行為 時間之證述並無明顯差異,並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清楚描 述被告第1次行為時使用之物品顏色為粉紅色、其有推阻被 告之動作,且證人甲女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就被告曾 經1次試圖以其生殖器插入甲女性器官,實際上未成功插入 ,而僅以其生殖器摩擦、以手摸甲女性器外部之主要情節, 前後證述亦相符,上開被告有不顧甲女推阻之動作而以粉紅 色情趣用品類產品碰觸甲女性器外部、有嘗試以生殖器插入 甲女性器未成功,而僅有以生殖器摩擦、以手摸甲女性器外 部等指述內容,應係甲女出於親身經歷,而藉由回憶其親身 經歷之影像、聲音、感受,以口述方式予以重現,始能就上 開主要情節前後證述相符,而非憑空杜撰。再者,證人甲女 於111年3月29日警詢時即已清楚標示被告生殖器有痣乙情, 業如前述,而檢察官因甲女上開指述而核發鑑定許可書,拍 攝被告之生殖器照片,被告之生殖器上確實有1顆痣,有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勘查採證同意書各1份、採 證照片4張在卷可參(見警卷第47頁、第49頁、偵三卷密封
袋),而一般人生殖器有痣、痣的數量、位置等均屬高度隱 私,他人難以知悉,且觀諸該採證照片所拍得之痣的大小並 非明顯,必須以極為接近之特寫距離始能拍得,參佐證人甲 女證稱痣的數量1顆、標繪的位置與被告生殖器上痣的位置 亦大致符合(甲女僅忘記是左邊還是右邊,因此各標1處) ,若非被告確實曾在甲女面前以極為接近之距離裸露其生殖 器,甲女豈會知悉被告生殖器上有1顆痣並能清楚標繪位置 ?足見甲女證稱被告確實曾嘗試以其生殖器插入甲女性器, 未能成功而僅有以其生殖器摩擦甲女性器外部等情節,並非 憑空編造,其始會在過程中近距離看到被告裸露之生殖器, 且在被告嘗試以生殖器插入前,另有第1次較低程度之以粉 紅色情趣用品碰觸甲女性器外部行為,亦符合常情,堪信證 人甲女指述被告之上開行為,並非憑空捏造,其證述之真誠 性、憑信性應無疑義,應屬可信。
㈢再者,本案之揭露經過,係甲女於000年0月00日下午偕同班 上同學告知班導師此事,導師依程序通報校內行政系統,該 校於同年月18日進行法定通報乙情,有該校檢送之教育部校 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通報資料1份在卷可參(見 本院密封證物袋),其導師葉○婷亦於本院證稱:我是甲女5 、6年級的導師,我跟甲女之前的衝突比較多,她比較藏不 住話,脾氣來了不會因為我是老師就要有禮貌一點,比較容 易直接回應我的方式是比較沒有禮貌的頂嘴式的方式,輔導 紀錄卡上面我填載在111年3月21日知道甲女被家人不當碰觸 這件事,日期應該是我忘記調整,因為系統會直接預設填載 的當天,我寫紀錄的日期可能會比我實際知道的日期晚,甲 女那天是跟3、4個同學來找我,包含跟她要好的女同學,是 由跟她要好的女同學來代替她發言,說甲女被不當的觸摸, 我有問她是不是真的,她說是,案發的細節我沒問,但是知 道對象是媽媽前男友的弟弟,我應該有問她被摸哪裡,但是 我現在不記得,我沒有問到很詳細的例如幾次這種,或是未 遂還是是性侵這種比較偏具體的我沒有問她,我就直接讓專 輔跟社工做後續的輔導跟介入,在問的過程中,她有稍微退 縮、畏縮,因為如果以平常她跟我的互動,儘管她不見得自 己都對,她還是會情緒一些表達,類似先生氣而我就不能對 她怎樣的那種先發制人,來講事情那天我對她的觀察應該是 有點畏縮的心態,才會由那位女同學當她的代言者,就是跟 我講說「老師,那個,她不敢跟你說,但她跟我們說了,她 就是被她的什麼什麼這樣子,觸摸到了不該觸摸的部位」, 代為發言的同學手有比一下胸部、接近下體的位置,我記得 我當時非常震驚,他們是在某一節下課來找我的,為了兼顧
原本作息,我請甲女在當天科任課的時候單獨來找我,我再 跟甲女確認一次,甲女講的就是差不多,有講對象是叔叔, 碰的部位是胸部跟接近下體,也一樣是用動作來讓我知道位 置,我確認過之後才往學校去做通報,她跟我講的時候情緒 我認為有害怕,但不至於很極度,可能也有一種終於把事情 講出來的心情,畢竟她是先跟其他孩子講,其他孩子跟她說 這個事情很嚴重,你不敢講那我們一起去跟老師講等語(見 本院卷一第247頁至第272頁),並有甲女之國民小學生活輔 導資料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密封證物袋內)。是依證人 葉○婷之證述,被害人甲女係先將本案告知同學,在同學之 陪同與鼓勵下前來向老師揭露本案,且初始甲女自身難以啟 齒,態度較為退縮,係由陪同之同學先代為陳述,老師再行 確認後進行通報,而甲女當時為就讀國小6年級之學童,並 非久經社會歷練心緒深沉之人,且依被告所述在家中其與甲 女關係較為良好,不會因為課業不好或管教問題而管她等語 (見本院卷一第483頁至第484頁);證人乙女亦於本院證稱 :我女兒跟被告原本一開始相處好像感情還不錯,我跟女兒 還住在哪裡時,沒有聽過我女兒抱怨說被告對她不好或找她 麻煩,我女兒在被告家中,應該是跟我前男友關係比較不好 ,我前男友會罵我女兒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60頁至第461頁 ),是被告與甲女除本案外,並無其他特別之故舊恩怨,應 無為誣陷被告,而先在學校內向其他同學編織情節,又需佯 裝不敢告知老師,尚須經由同學鼓勵,始在3、4位同學陪同 狀況下向老師告知本案,甚且需假裝難以啟齒而先由同學代 言,豈會以如此迂迴之方式揭露本案?且依前述老師葉○婷 與甲女相處之經驗,甲女對老師較為直來直往、不修飾情緒 ,以其個性、年齡、思慮及生活經驗而論,若非確實發生本 案且其自身對於是否向老師揭露本案仍在猶豫,豈會難以啟 齒需由同學先代為陳述?反徵甲女在告知同學時本無意聲張 此事,僅係向同學抒發心情,在同學之鼓勵、陪同下始告知 老師,亦堪以佐證證人甲女證稱被告第1次行為時以粉紅色 情趣用品類產品碰觸甲女性器外部且不顧其推阻之動作,某 次嘗試以生殖器插入甲女性器未成功,而僅有以生殖器摩擦 、以手摸甲女性器外部等指述內容,應屬可信。 ㈣又性侵害案件具有隱密性,蒐證不易,為保障被害人權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 業人員,以即時處理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暨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提供法律服務等事項,並 於第8條、第14條規定一定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
害犯罪情事者,負有向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及責由專人處 理性侵害事件,整合社政、醫療、警察等體系,以落實性侵 害被害人完整之程序保障。另鑒於此類型案件其直接證據取 得之困難性及被害人之特殊性,於第15條復明定一定關係之 人得於偵查、審判中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此之陪同人,除 與被害人具有親屬關係者外,尚包括法律社會工作者之社工 人員、輔導人員、醫師及心理師等專業人士在內。陪同在場 具有穩定及緩和被害人不安與緊張之情緒,避免受到二度傷 害,而法律社會工作者機制之介入,併著重在藉由心理諮商 或精神醫學等專業以佐證被害人證詞之有效性或憑信性,兼 負有協助偵、審機關發見真實之義務與功能,與外國法制之 專家證人同其作用。因此,社工或輔導人員就其所介入輔導 個案經過之直接觀察及以個人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書面或 言詞陳述,即屬於見聞經過之證人性質,而醫療或心理衛生 人員針對被害人於治療過程中所產生之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反 應或身心狀況(如有無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相關精神、 心理疾病)所提出之意見,或以其經驗及訓練就通案之背景 資訊陳述專業意見,以供法院參佐,則為鑑定證人或鑑定人 身分。凡此,均屬與被害人陳述不具同一性之獨立法定證據 方法,而得供為判斷被害人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最高法 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220號、103年度臺上字第1596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本案係甲女於111年3月17日偕同班上同學告知 班導師此事,導師依程序通報校內行政系統,該校於同年月 18日進行法定通報,業如前述,而進行通報後社工進行訪視 情形,業據證人吳○祥於偵查中證稱:本件是111年03月我接 到通報案件,進行調查釐清,在訪視過程中我有先到學校對 甲女單獨做訪談,我也有跟老師了解她在校狀況,訪視結束 後我立刻到家中跟媽媽乙女做訪談,媽媽是透過我的告知才 知道甲女發生的事情,媽媽很驚訝,我們接到通報第一時間 都是先訪視被害人,讓被害人自己陳述,避免先讓家長知道 的話,被害人的陳述會被誘導,訪視甲女時,她在描述過程 中有提到她跟嫌疑人甲○○沒有任何利益糾葛,甲女的身心狀 況是正常狀況,訪談過程中甲女的情緒很真實,讓我感覺甲 女是有恨她媽媽的情緒,為何她媽媽要把她帶到台南這個家 庭、為何她媽媽要跟嫌疑人甲○○的哥哥交往,如果不是如此 也許甲女不會遇到這種事,我當時感受到的是甲女對她媽媽 的埋怨大於甲○○,她當時也有直接告訴我她很討厭她媽媽, 她對母職有想像,是保護她、照顧她的,而非無法善盡保護 她的責任等語(見偵四卷第35頁至第38頁);於本院證稱: 我從98年開始擔任社工師,我是接到通報才去對甲女訪視,
當我在問孩子案件的時候,她一開始其實是比較不知道如何 啟齒的,所以一開始是由輔導老師帶我到輔導室,然後再跟 孩子會談,會談過程中我會讓她知道她講出的話我們會保密 ,請她也不用太擔心,她一開始也會有點擔心把這樣的事情 講出來,甚至有點不知所措,所以我要講的是她情緒的起伏 包含她提到她媽媽,她的情緒是比較激動的,甚至也很直接 的說,她其實非常討厭她媽媽為什麼要把她帶入那個家庭, 甚至讓她遭遇這樣的傷害,她那個恨跟當時的情緒我覺得是 真切的,讓我知道她是生氣的,她在訪談過程中,原則上她 會摳手指,然後臉,焦慮,在我們的訓練裡面,我們會觀察 她的語言跟非語言的呈現,所以也會特別去留意說她的一些 身心的狀態,有時候她在陳述的時候也會比較停頓,或者是 像一開始剛接觸她,她會覺得說,要講這件事情其實是非常 難以啟齒的,包含連日後到地檢署去做偵訊的時候,遇到男 性的檢察官,她當下是知道怎麼回答,可是因為面對是男性 的檢察官,她覺得不知道該怎麼去回應那時候的案情,所以 其實性別上面對她來說,面對異性她就會有警惕,甚至是對 於要陳述那個性比較隱密的部分,她就會比較退縮一點,訪 談時她情緒上焦慮比較多,甚至我有問她怎麼會到現在才想 要把這件事情揭露出來,第一點她有提到,因為她已經搬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