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13年度,36號
TPDV,113,金,36,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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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金字第36號
原 告 朱軒
被 告 黃克誠


政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86號)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黃克誠、陳政宇(下均逕稱其名,合稱被告)均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黃克誠堅仕德創意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堅仕德 公司)之負責人、另與陳政宇環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環球資產公司)之共同負責人,被告明知堅仕德公司 與環球資產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且 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股息或其他報酬,黃克誠於民國106年2月17 日至000年0月00日間設計堅仕德服飾投資方案及星巴克投資 方案,由投資人支付合約簽訂之質押設定金,可獲利每月3% 至8%並可還本,致原告於106年起陸續投資上開方案共計新 臺幣(下同)120萬元;黃克誠又與陳政宇共同於106年12月 1日向原告佯稱如參與環球資產公司所經營實體無人商店自 動販賣機業務之投資方案,投入質押設定金,每月可依投資 金額取得3.5%之補貼金,且於期滿後可全數取回質押設定金 ,致原告匯款30萬元至被告指定環球資產公司申設中國信託 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投資上開方案;黃克誠



於105年1月至000年0月間,為籌措堅仕德公司及環球資產公 司給付投資人、經銷商貼補及本金等資金,竟對原告佯稱將 以投資人投資款項購買潮牌球鞋並轉售獲利,致原告陷於錯 誤,匯款50萬元至陳政宇帳戶內。詎被告嗣於107年2月起未 給付補貼金且未返還本金,原告始知受騙。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致 受有共200萬元損害,業據提出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款交 易明細、黃克誠開立之本票、原告與陳政宇間對話擷圖、電 話錄音譯文為佐,被告並均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刑事法院判 決認定被告擔任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而犯銀行法第125條 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及黃克誠另涉犯詐 欺犯行有罪在案,有本院109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為憑,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電子卷證,核閱無誤。而被告 均經本院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堪認原告主張被告 以前揭方式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致受有200萬元損害之 情為真實。
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 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 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 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0萬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送達最後被告翌日即113年1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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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堅仕德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