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111號
TPDV,113,補,1111,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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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1號
原 告 蔡亞容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被 告 章春蕙
訴訟代理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
為同法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定有明文。而訴請拆除違建,回復屋頂平台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
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屋頂平台被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惟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且因
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
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
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7樓房
屋頂樓平台如附圖所示加蓋之違章建築(下稱系爭違建)部分拆
除,並將該占用之頂樓平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查,
系爭土地於11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1萬8000元,又原告
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系爭違建面積暫
以為84.005平方公尺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1萬6299元(計算式:84.005㎡×41萬8000元÷公寓登記樓
層數7層=501萬62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0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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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