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7193號
TPDV,113,司執,17193,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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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193號
債 權 人 張劭緯 住○○市○○區○○街00號2樓
代 理 人 蔡文彬律師
債 務 人 安晨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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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沈孟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子女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命交付子女,應以實施交付之子女所 在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因本件未成年子女所在為臺北市南港 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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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