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920號
債 權 人 黃厚勝
代 理 人 簡榮宗律師
債 務 人 鴻鈞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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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禦慧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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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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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寬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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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賴惠雯
債 務 人 蔡忠旂
蔡忠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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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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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及對第三人之薪資債
權,該不動產及第三人之所在地分別係於臺南市及臺中市,
並非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下稱臺南地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審酌不動
產為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基於執行之時效性,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臺南地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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