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40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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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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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曹錦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資料,並聲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公會查詢債務人投保資料後執行
,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之戶籍址在臺中市,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債務人之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