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43242號
TPDV,113,司執,143242,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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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324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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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德明
債 務 人 劉成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保險投保資料以供強制執行,屬 於應執行之標的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債 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足參,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育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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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