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36875號
TPDV,113,司執,136875,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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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8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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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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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徐愷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函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資料及郵局存款資料 及以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查或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查詢債務人之投保保險資料後為執行,並無確定之執行 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 地法院管轄。查債務人係住於臺北市三重區,有戶役政資訊 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自非屬本院管轄,依上開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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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