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977號
TPDV,113,司促,9977,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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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程培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春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建物第一類登
記謄本(應顯示所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若為未辦保存
登記建築物,應提出上開房屋之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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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