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832號
TPDV,113,司促,9832,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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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庭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
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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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