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193號
TPDV,113,司促,9193,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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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建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錦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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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