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105號
TPDV,113,司促,9105,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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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仲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政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標的之幣別(究為新臺幣?抑或人民幣?請擇一
陳報)。
二、請提出雙方約定借款利率之證明文件(按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若無法提出釋明文件,請具狀更正
請求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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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