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734號
TPDV,113,司促,8734,202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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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7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DI SISWANTO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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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華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