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11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楊直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黃麗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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