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吳志南律師
蔡嘉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伍長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伍長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
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役政系統顯示查無資料,故有陳報
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