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柏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點陸零公克)、馬力歐藍色毒品咖啡包壹包(淨重柒點零參公克)均沒收銷毀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柏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 偵字第17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淨重1.60公克)、馬力歐藍色毒品咖啡包1包(淨重7.03 公克)送經檢驗結果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並銷 燬之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 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於110年6月27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737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憑,並經本院查閱相關卷宗核實。上開案件為警查 獲時所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馬力歐藍色毒品咖啡包1包, 經送鑑定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 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蒐證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 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證,堪 認屬違禁物無誤,爰依前揭規定,諭知上開扣案物均沒收銷 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