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679號
TPDM,112,附民,679,2024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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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79號
原 告 林進興
被 告 薛念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9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被告薛念平被訴詐欺等案件,既經本院以111年度 訴字第898號刑事判決諭知就涉嫌詐欺林進興部分為無罪在 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 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 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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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