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1169號
TCDV,113,司執,111169,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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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1169號
債 權 人 吳柏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暐晴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之財產,其應執行之 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亦有聲請執行債務人 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之存款債權,其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高雄市鳳山區,非在 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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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