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8857號
TCDV,113,司執,108857,202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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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88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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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石有限公司、謝章京、嚴湘雲嚴淑惠
請求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捷石有限公司、謝章京、嚴 湘雲即嚴淑惠強制執行,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嚴湘雲嚴淑惠 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債 務人嚴湘雲嚴淑惠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 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 務人嚴湘雲嚴淑惠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有卷附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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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