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7392號
TCDV,113,司執,107392,202407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739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張永逸
債 務 人 曾美瑞即林曾美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金生林國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美瑞即林曾美瑞林金生林國欽間清償
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係直接聲請 本院函查債務人之郵局開戶資料及勞保投保資料,惟債務人 之住所地係在嘉義市東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