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01238號
TCDV,113,司執,101238,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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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1238號
債 權 人 張敏卿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吳財寶蔡金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查調 債務人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均在雲林縣,此有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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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