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路0段00號
非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景贊律師
李昭儒律師(於民國113年7月19日陳報終止委任)
吳秉翰律師(同上)
相 對 人 乙OO
監 護 人 丙OO
非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關 係 人 丁OO
戊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及關係人己OO(已歿,下稱己OO)之長子,相 對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791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選定丁○○(下稱丁○○)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 定關係人己○○(下稱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己OO 另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329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選定己○○為己OO之監護人,另指定丁○○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二、丁○○於民國109年3月16日將相對人合庫銀行新臺幣(下同)77 0萬元定存解約後,於同日提領200萬元,復於同年3月26、3 1日,陸續轉帳100萬元、400萬元。丁○○、己○○雖主張渠等 與相對人長女甲○○(下稱甲○○)均曾代墊相對人及己OO之支出 ,對於該2人有多筆債權,上述款項均用以清償相對人及己O O對渠等之債務(聲請狀附表一係己○○所製作之表格,用以表 示渠等3人對於相對人及己OO之債權),惟均未提出收據以資 佐證,更有諸多不合常理之處,茲分述如下:
㈠、聲請狀附表一編號1「103/6月-109/3月看護費用」欄位,其 支出金額高達1,984,773元,非均有收據可資憑證。依己○○ 所製作之聲證二支出明細表,自103年6月14日至104年1月16 日,每週支付看護費17,500元,惟相對人於此期間與聲請人 同住,多由家人協助照護,己○○就上述逾半年之看護費,僅 能提出約2.5個月之收據共14萬元,則渠等所主張支付給看
護費高達542,500元之金額,殊難採信。㈡、聲請狀附表一编號3「10316月-1104月腿護費、醫療費、工程 費及必要支出費用」欄位,其支出金額1,898,256元,並無 收據可資憑證。又依己○○所製作之聲證三支出明細表第1、2 頁,分别於103年12月5日、106年1月12日、108年3月17日、 110年4月7日購買「全功能充氣型醫療床墊」,價金120,000 元,此份表格所載第2、3、4次購買之原因分别為「無法充 氣換新」、「老鼠咬破」、「老鼠咬破」上述原因令人匪夷 所思;另就表格中所列「媽媽生活費每月8,000」、「媽媽 生活費每月5,000」共計299,000元之費用,係己○○所稱自10 3年6月至000年0月間提供給己OO之生活費,惟相對人及己OO 自103年起之生活所需,悉由相對人子女們所打點,己OO身 上並無任何現金,故己○○前揭主張給予生活費云云,並不可 採。
㈢、聲請狀附表一編號4「103/5月-110/4月照護及醫院接送費用 」欄位,支出總金額979,050元。依相對人己○○所製作之聲 證四支出明細表,自103年5月28日至111年11月4日止,丁○○ 陪同相對人就醫等,均收取1日1,500至2,500元之費用,惟 監護人應不得向受監護人收取工資、報酬,至多得收取必要 之車資費用,故丁○○在聲證四所主張多達數百筆之照顧報酬 ,均非可採。
㈣、聲請狀附表一編號5「104/1月-111/10月日常生活費用」欄位 ,支出總金額1,349,212元。依己○○所製作之聲證五支出明 細表,自104年1月起至111年10月止,相對人及己OO之飲食 多為看護所烹煮,食材由丁○○、己○○所購買。然相對人、己 OO加上看護三人,是否每月需吃到1,900元之「黑米、糙米 」實有可議,且每月均有「爸媽外傭蛋、蔬菜、雞、鴨、肉 品」之支出,費用均為3,000元,惟相對人於103年中風後, 僅能吃經過果汁機打碎之食物,幾乎無法食用雞鴨等肉品, 上述支出並不可信。
㈤、聲請狀附表一編號8「104-111年帶父母出遊促進其身心健康 」欄位,其支出金額高達6,363,849元,並無收據可資憑證 ,且所記載之旅遊景點高度重複,如相對人所製作之聲證六 支出明細表第1頁所載:遊訪頂園9次、小林鵝肉5次、阿寬 師12次、九號碼頭6次,第2頁記載造訪頂園11次、小林鵝肉 5次、阿寬師14次、九號碼頭3次,此後第3至25頁亦無不同 。即使相對人及己OO真接受如此高度相仿之景點、餐廳,且 其中風後無法自理之身軀亦可負荷如此密集之出遊及移動, 則為何在疫情嚴重之期間,甚至指揮中心宣布禁止外出用餐 之時點即自110年5月24日起至同年7月27日止,仍有許多赴
餐廳用餐之開銷,且相對人及己OO是否每餐動輒需花費3、4 千元之金額,或者丁OO等將自己之餐費一併計入,亦非無疑 。綜上,聲請狀附表一係己○○所偽造之可能甚高,以促進父 母身心健康之名,行侵占其財產之實,其心可誅。㈥、聲請狀附表一編號9「108-111年父母保健食品及日常生活用 品」欄位,其支出金額為438,530元。依己○○所製作之聲證 七支出明細表,自108年1月起至111年11月止,己○○提供給 相對人及己OO保健食品,其中「益生菌」、「蜂蜜飲」、「 鳳梨酵素」、「維他命C」等品項,均係己○○、甲○○等人在 「艾多美」從事直銷之相關產品,故其係為業績而非為相對 人最佳利益,使相對人、己OO每半個月均花費6,968元購買 上開食品。更有甚者,110年1月12日已有新聞報導「艾多美 蜂蜜飲含傷肝成分令下架」,此後「艾多美蜂蜜飲」即在官 網下架,直至目前仍無法購買,則110年11月15日起,每半 個月一次之蜂蜜飲3,280元,顯係己○○所偽造之支出。㈦、綜上,己○○所製作之相對人、己OO支出表格,破綻百出,顯 與事實不符。
三、丁○○及己○○於111年11月14日不顧聲請人反對,將相對人、 己OO送至宏思醫院附設健康護理之家,使相對人、己OO無法 再與子女及孫子女共享天倫之樂。丁○○及己○○非但未盡其保 護照顧及監督之責,反乘其職務之便,對於相對人、己OO之 財產,易持有為所有,且因大肆霍相對人、己OO之財產,以 致相對人之財產有急遽減少之情事。現相對人名下目前僅存 2筆土地,依己○○主張其與丁○○、甲○○對於相對人之債權金 額高達15,407,184元,遠超出丁○○由相對人帳戶所提領之70 0萬元,若繼續容任丁○○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則難保丁○○ 不會繼續處分相對人之不動產,再以還款之名義中飽私囊, 故實有改定監護人之必要。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身體 健康,有經濟能力,與相對人感情良好,亦有家屬得從旁協 助照顧,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聲請改由聲請人及丁○○ 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相對人之孫女即關係人乙 ○○為會同開具清冊之人,以維相對人之權益,避免其財產續 遭侵奪,以致生活有陷入困頓之虞。
四、依龍眼基金會之訪視報告「第三部分: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 」部分,可見聲請人具有擔任監護人之意願,對擔任此職務 應負之責任與義務能有所了解,且聲請人之經濟狀況無虞, 身體狀況亦佳,且有良好之家庭支持系統,故具有擔任監護 人之能力。聲請人會遵照相對人之意願,讓相對人繼續居住 在機構,以維持居住之穩定性,若相對人有意願返回家中居 住,聲請人亦願意另聘請看護打理相對人之起居,並由聲請
人一家協助相關照護。有關相對人現有財產部分,聲請人規 劃以不處分相對人財產為指導方針,相對人之各項費用擬由 相對人之4名子女共同分擔。聲請人會將相對人之各項支出 一一列明,扣除相對人每月可獲得政府補助之津貼後,再由 手足共同分擔。
五、己○○、丁○○堅稱渠等希望與聲請人透過和平協商方式,討論 出相對人照護方式及手足間應分擔之費用云云,然所謂「和 平協商、没有強迫」,除聲證十一可見己○○以人身阻擋聲請 人一家開車離去外,另丁○○更直接以「撬開聲請人住家門鎮 、將整扇門折除入內」之方式脅迫,此有聲請人針對丁○○所 聲請並核發之通常保護令可參。先前聲請人已提出針對丁○○ 、己○○在相對人開銷上有許多不明瞭之處,如丁○○、己○○稱 其在7年内帶相對人出遊、吃美食花費高達630萬元以上,丁 ○○、己○○在短短幾年內將相對人近千萬存款花費殆畫,後續 要求其餘手足須共同分擔相對人住在機構之高額支出,聲請 人認此非對相對人最佳利益之照顧方式,若由聲請人負責相 對人之財產管理,必先將相對人之財產及收入清算妥適,在 經濟許可下盡力讓相對人受到最完善之照顧及生活品質,惟 若需手足間額外分擔費用,聲請人會將分擔款項列明,將每 次機構繳費之收據公告在家族群組。
六、聲請人及丁○○、己○○經多次調解,期間聲請人多次提出,希 望該二人可以提出相對人之存摺供聲請人查看,使聲請人對 於丁○○在受監護期間之財產管理狀況能較為理解,釋疑過後 雙方針對相對人照護事項也不會再如此劍拔弩張,惟丁○○、 己○○均不願答應,嗣聲請人又請求丁○○、己○○提出相對人住 在機構之費用收據供核對,己○○向聲請人表示機構不會開立 發票,但有簽單,之後可以提出云云,然聲請人提醒丁○○等 2人提出護理之家合約、住院費用收據等等,均未獲丁○○任 何回應。
七、綜上,爰依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及同法第1111條規定,請 求改定聲請人與丁○○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相對 人孫女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八、並聲明:
㈠、改定丙○○及丁○○共同為相對人之監護人。㈡、指定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貳、丁○○則以:
一、聲請人主張自103年6月14日至104年1月16日相對人與聲請人 一家人同住,多由家人等協助照護,丁○○支出此逾半年看謢 費用542,500元之金額,殊難採信云云,然相對人於103年6 月14日至104年1月16日分別於中國醫院、中山醫院、中山醫
院中興院區、澄清醫院太原院區等醫院輪流住院,聘請看護 24小時看護,相對人住院事宜所有子女皆知悉。再者,相對 人及己OO於受監護宣告前,相關日常生活照顧聲請人均未曾 幫忙、聞問及墊付費用,均由丁○○、己○○代墊及協助處理,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此段時間皆與聲請人一家同住,多由家人 協助照顧,顯與事實有違。
二、聲請人質疑充氣床墊問題及認103年6月至000年0月間,相對 人及己OO之日常用度皆由子女們打點,己OO身上並無現金, 丁○○主張有支出給己OO生活費用,此支出並不可採云云:㈠、充氣床墊購買日期分別為103年12月5日、106年1月12日、108 年3月17日、110年4月7日,每次損壞均已超過保固期間且無 法修繕,故予更新,並無不當。
㈡、己OO失智前,即103年6月至000年0月間日常生活正常,也會 外出購物、旅遊,此均由己○○提供費用,聲請人根本未曾打 理或提供任何費用給己OO。故聲請人所述相對人及己OO與其 同住時,日常用度、生活所需皆由子女們打點,身上並無任 何現金,顯不了解與其同住之父母日常生活點滴、作息方式 。
㈢、聲請人質疑支出丁○○陪同相對人去醫院看病拿藥等,均收取 每日1,500元至2,500元之費用云云。此部分係因陪同相對人 看病,有時從掛號至做各種檢查、拿藥完成需秏時半天甚至 一天,需請假陪同或當日無法做生意,故手足間均同意支付 半天1,500元,全日2,500元之費用。㈣、聲請人認相對人於103年中風後僅能食用經過果汁機打碎之食 物,且中風後無法自理,身軀應無法負荷密集之出遊及移動 ,故丁○○支出為相對人及己OO採買之食物及帶相對人及己OO 出遊、用餐係不可採,更認丁○○此支出偽造之可能性甚高, 有侵占父母財產之疑云云:
1、己OO及相對人皆能正常飲食,丁○○為父母採買食材交由外傭 烹煮,供父母食用,此均屬日常生活支出,其花費亦均在合 理範圍,並無不當之處。
2、由己OO及相對人出遊照片,可見己OO及相對人心情愉悅且能 正常行動、用餐,確實有益己OO及相對人身心狀況,絕非聲 請人所述相對人僅能吃果汁機打碎之食物,或者中風後無法 自理身軀無法負荷密集之出遊。再者,相關出遊行程亦有告 知及邀約聲請人一家人參與,惟聲請人均藉故不願參加,現 卻以此為由誣指丁○○二人浪費相對人財產,心態實屬可議。 另聲請人質疑110年5月24日起至同年7月27日止,因疫情指 揮中心宣布禁止外出用餐,此期間仍有餐廳費用之開銷,此 禁止外出用餐期間,均拜託餐廳以外帶方式帶回家中食用,
聲請人就此恐有誤會。
㈤、就聲請人質疑己OO及相對人食用保健食品部分,丁○○、己○○ 並未從事「艾多美」直銷,是為購買產品才加入會員。相關 保健食品為甲○○從事「艾多美」保健食品販售,認產品不錯 ,才買給己OO及相對人食用,後續效果顯著才會持續購買讓 己OO及相對人使用。而雖聲請人質疑「艾多美」蜂蜜含有傷 肝成分下架等語,此部分艾多美公司亦有發函澄清,且相關 產品還是可購買。
㈥、己OO及相對人年紀漸長,且認知功能退化已不能處理自已生 活事務,雖有聘請二名外勞照顧己OO及相對人,但二名外勞 間常有爭吵,己OO及相對人居住地方亦有諸多不便利生活之 處,故丁○○及聲請人等共4名手足於111年10月底商討協議將 己OO及相對人送至安養機構,讓己OO及相對人有較好之專業 人員照護,又因安養機構費用較高,故協議將己OO及相對人 居住之崇興路住處出租,租金以填補安養機構之花費,並協 議手足每人每月負擔22,000元照顧費用,聲請人對此協議皆 無反對之意思,現聲請人反稱丁○○等不顧其反對將己OO及相 對人送至安養機構云云,顯係臨訟飾麗之詞。丁○○等照顧己 OO及相對人係為人子女之孝道,一切皆以己OO及相對人利益 、健康為優先考量,並無照顧不周之處。
㈦、丁○○未陳報己OO之財產清冊,係因己OO名下並無現金,每月 僅有農保7,000多元之收入,其名下有三筆不動產亦不會變 動,其名下財產較單純,故未陳報己OO之財產清冊,並非不 願為己OO開具財產清冊。
㈧、丁○○盡心盡力照顧己OO及相對人,盡量給己OO及相對人良好 生活空間,一切決定也是手足4人商量後才做決議,現聲請 人卻無故指稱丁○○不適任,聲請人之指稱顯無理由,實不足 採,且聲請人先前多有犯罪紀錄,其素行實不堪擔任相對人 之監護人。
㈨、依程序監理人調查報告,丁○○難認有不符相對人之最佳利益 ,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己○○於本院108年監宣字第791號事 件中聲請狀即已表明協助相對人辦理定期存款解除,此亦為 本件聲請人於前案中早已知悉,自難依此指摘丁○○有不適任 情事。又依丁○○至機構探視相對人之頻率,難謂有何明顯不 利情事,經程序監理人訪談聲請人、關係人及宏恩醫院附設 護理之家主任等人所製作之訪談紀錄、訪客紀錄單等資料綜 合判斷,其所得結論應屬可採。另請併審酌龍眼林基金會訪 視報告,丁○○身心及經濟狀況良好,均有定期探望相對人, 對相對人各項狀況有所了解,仍具有擔任監護人之能力。又 依證人甲○○於本院112年7月28日到庭證述內容,亦足認丁○○
並無不適任監護人之處。
㈩、聲請人於111年11月3日相對人及己OO入住機構後,即拒絕協 調商議相關費用支出,亦不願支付費用,己○○曾分別於111 年12月29日、112年3月31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聲請人。故後續 於機構探視相對人及己OO碰面,才會要求聲請人當面把事情 說清楚,且從錄音內容也沒有人阻止聲請人探視相對人及己 OO。而聲請人之聲證十二保護令之過程已說明過,係因大家 協議好要將己OO所有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1、2樓 出租,丁○○欲前往清理打掃,聲請人刻意鎖門不讓丁○○進入 ,丁○○才將活動之落地鋁門窗移除進入1、2樓,難認丁○○有 任何暴力脅迫情事。己OO與相對人均無收入,渠等二人均賴 己○○及丁○○、甲○○照顧,並代為支付各種日常生活開支,嗣 相對人受監護宣告後,己OO即要丁○○、甲○○及己○○陸續將相 對人帳戶內之定存解約,將款項償還己○○之前為相對人、己 OO代為支出之費用,惟己○○為免己OO擔心後續生活費用,乃 與丁○○、甲○○商議,先將款項匯至己OO帳戶內,使其能安心 ,後續再將款項歸還己○○,故自111年11月起己OO與相對人 同時入住機構後,己○○才陸續將款項自己OO帳戶中領出等語 。
參、關係人己○○則以:於108年11月監護宣告時,相對人及己OO 名下有定存700萬元,相對人名下只有大雅之土地。從103年 相對人中風,一開始費用皆係由己○○支出,因當時定存5年 ,當下要錢,己OO要己○○前去合庫領錢,但是因為非本人沒 有辦法解定存。當下需要錢,聲請人也不聞不問,從103年 花費到現在早超過700萬元。目前相對人無存款,只剩下土 地,住機構每月約46,000元,我們住機構前,就開會討論好 ,一個月付22,000元,3個月開會1次,因為若22,000元不夠 ,看要用什麼方式補足。700萬元的部分是相對人的金錢, 己OO沒有錢。僅疫情時間停止開放探視相對人,只要預約都 可以進去等語。
肆、關係人甲○○則以:不同意改定監護人等語。 伍、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 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 不受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法院依第1106條之1改定監 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06條 之1第1項、第1094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選定或改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 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 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
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 紀錄。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 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 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民法 第1094條之1亦有規定。前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 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陸、經查:
一、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791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 宣告之人,選定相對人之子丁○○為監護人,另指定己○○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實,有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民事卷宗查詢無 訛,且為兩造均不爭執,首堪認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與丁○○共同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無非以 避免相對人財產遭丁○○、己○○侵奪等情,固據提出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太原分行銀行交易明細表、看護費支出明細表、照 護費+醫療+工程費+必要支出明細表、103~111年度照護+醫 院接送費支出明細表、104~111年度日常費用支出明細表、1 04~111年度促進身心健康費用支出明細表、108~111年度爸 爸&媽媽保健及日用品支出明細表、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110年11月12日艾多美新聞報導、艾多美蜂 蜜飲官網截圖、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親屬系統 表、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 書、同意書、錄音光碟、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911號通常保 護令、LINE對話紀錄、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不符合遺產稅申報 稅額試算通知書等件為證;惟均為丁○○、己○○所否認,除以 前詞置辯,另提出照片光碟、艾多美產品聲明公告、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710號刑事判決、郵局存證信函等 件為證,然依聲請人前開意旨及所提出之相關證據,均無法 證明相對人之原監護人丁○○具有顯不適任相對人監護人之情 事,亦無事實足認丁○○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不符合相對人最 佳利益之情事。
三、本院另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對聲請人、相對人及丁○○進行訪視,結果略以: 「第三部分: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1.受宣告人之綜合評估 :一、身心狀況評估:訪視當天,受宣告人(即相對人)以輪 椅代步,其對外界刺激仍有反應,但無法表達,僅以眼神或 肢體動作回應,另觀察受宣告人氣色佳,精神狀況穩定,其 對於關係人甲○○、己○○及丁○○在旁陪伴及協助按摩等,並不 排斥。二、表意能力評估:據訪視觀察,受宣告人現未具有 口語表達能力。2.監護人/輔助人選綜合評估:一、監護/輔
助意願評估:⑴聲請人丙○○現具有擔任監護人之意願,其對 擔任此職務應負之責任與義務能有所了解。⑵關係人丁○○現 仍有擔任監護人之意願,其對擔任此職務應負之責任與義務 能有所了解。二、監護/輔助能力評估:⑴聲請人丙○○稱自己 未患有遺傳或慢性疾病,觀察其於受訪時,氣色佳,精神狀 況良好,另聲請人丙○○之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目前為待業 狀態,自述支出部分由存款支付,經濟狀況無虞,綜上評估 ,聲請人丙○○具有擔任監護人之能力。⑵關係人丁○○稱自己 未患有遺傳或慢性疾病,觀察其於受訪時,氣色佳,精神狀 況良好,另關係人丁○○之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消 防安全相關工作,自述收入部分皆可負擔支出,經濟狀況無 虞,綜上評估,關係人丁○○具有擔任監護人之能力。三、監 護/輔助時間評估:⑴聲請人丙○○稱目前因受阻撓而無法探望 受宣告人,但期待將來可探望受宣告人,觀察聲請人丙○○對 受宣告人目前生活狀況並不清楚,未能與受宣告人保有良好 之互動關係,其所能提供之陪伴時間顯有不足。⑵關係人丁○ ○稱會定期探望受宣告人,與受宣告人保有良好互動關係, 觀察關係人丁○○對受宣告人各項狀況有所了解,其所能提供 之時間可符合受宣告人之現階段所需。四、監護/輔助規劃 評估:⑴聲請人丙○○稱現對受宣告人目前的生活狀況不甚清 楚,但將來仍希望維持受宣告人居住在機構,以維持居住的 穩定性,但若受宣告人欲返回家中居住,則聲請人丙○○會另 外聘請外籍看護,以打理受宣告人之生活起居,而針對財產 部分,則希望以不處分受宣告人的存款為主,受宣告人的各 項費用由其四名子女共同支付之即可,綜上評估,聲請人丙 ○○對受宣告人將來之生活規劃應為合理且可行。⑵關係人丁○ ○希望將來維持受宣告人居住在機構,以接受專業之照顧, 另針對財產部分,亦維持現狀,倘有不足以支付的部分,始 會動用存款支付之,綜上評估,關係人丁○○對受宣告人將來 之生活規劃應為合理且可行。3.其他必要事項:1.訪視對象 對受宣告人有無危害身心健康之不當言行:無。2.訪視對象 對受宣告人有無照顧不當或疏忽情事:無。3.受宣告人與監 護人/輔助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他最近親屬間,有 無涉及其他民、刑事案件仍繫屬於法院或已經法院終局判決 確定案件:無。4.受宣告人與監護人/輔助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其他最近親屬間,有無因家庭暴力情事聲請保護 令及其有效期限,或違反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等規定:無。4.總建議:一、其他對法院之建議事項:據 訪視了解,受宣告人於108年經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 監護人為關係人丁○○,觀察關係人丁○○身心及經濟狀況良好
,均有定期探望受宣告人,對受宣告人各項狀況有所了解, 綜上評估,關係人丁○○仍具有擔任監護人之能力,然針對聲 請人丙○○指稱關係人丁○○有解除受宣告人銀行定存及不當挪 用之狀況,提供之收支明細表亦不甚清楚等事宜,對此部分 ,關係人丁○○稱係將解除的定存用以償還過往關係人己○○代 墊之款項,而本會因未有查證事實之權利,致無法針對此事 件予以評估關係人丁○○是否有不利於受宣告人之情事,而有 改定監護人之必要,故建請鈞院針對此部分予以調查後,再 為裁定。」等語,有該基金會112年6月30日財龍老字第1120 60018號函暨所附訪視報告附卷可稽。
四、此外,本院為審酌相對人最佳利益,復依兩造請求選任徐 承蔭律師擔任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經程序監理人進行實地 訪視調查後,建議略以:「四、調查之意見:㈠、相對人因 罹患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前經貴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791號裁定 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關係人丁○○為監護人,指定 關係人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後經貴院以109年3月 12日108年度監宣字第791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確定在案, 有前開卷宗及各該裁定為憑,請堪認定。㈡、查本件聲請人 丙○○雖主張,關係人丁○○有前揭不適任相對人戊○○監護人之 事由,並提出相對人合作金庫交易明細表、看護費、照護費 +醫療+工程費+必要支出、103至111年度照護+醫院接送費、 104至111年度日常費用、104至111年度促進身心健康費用、 108至111年度爸爸&媽媽保健及日用品等為證,並認解除相 對人770萬元定存,分別提領200萬元、100萬元及400萬元, 共計700萬元,又認債務合計為1540萬7,184元,已難憑此遽 認關係人有何不適任監護人之情,合先敘明。㈢、次查,經 訪談關係人甲○○、己○○及丁○○,結果略以:甲○○供稱:「( 問:民國109年知道相對人的財產狀況嗎?)不知道。我只知 道爸爸有一個700萬的定存,媽媽己OO請妹妹己○○要去合庫 解定存,但是合庫說一定要本人。」、「(問:為何700多萬 的定存在109年3月時轉出,分別領出200萬、100萬、400萬 ?)我只知道因為媽媽己OO有跟妹妹己○○講,因為那時候有 看護,之後會有看護的費用,還有之前妹妹己○○先支付的家 裡開銷及看護費。」(見甲○○113年1月29日調查記錄第2頁第 9行至第16行)、己○○則供稱:「(問:民國109年知道相對人 的財產狀況嗎?)答:103年,爸爸中風後,媽媽有帶我去合 庫,要解定存。所以我103年就知道爸爸的定存。」、「(問 :為何700多萬的定存在109年3月時轉出,分別領出200萬、 100萬、400萬?)答:103年我就知道有這筆定存了,因為當
時領不出來,他的定存是定五年,103年3月到108年3月。從 103年到109年,我已經付5年了,因為當初媽媽有承諾我, 這筆定存解出來,她(指媽媽)會先還我。」、「(問:為何 領到七百萬?)答:因為我已經花了快一千六百萬了。」(見 己○○113年02月20日調查記錄第2頁第18行至第3頁第5行), 至於丁○○則供稱:「(問:民國109年知道相對人的財產狀況 嗎?)答:109年才知道,他們(爸爸媽媽)不會跟我們講說, 他們的存款有多少錢,只知道有農地而已。108年要辦監護 宣告的時候才知道。」、「(問:為何700多萬的定存在109 年3月時轉出,分別領出200萬、100萬、400萬?)答:這個 是當初我媽媽答應要還我二姊的,因為爸爸中風後,全部的 費用都是二姊在支付。這個過程是因為,有這筆合庫的錢領 不出來,所以要走監護宣告這個程序,那時候我才知道有這 筆錢,媽媽說這筆錢領出來的時候,要還給二姊。」、「( 問:為何領到七百萬?)答:因為二姊己○○花的錢不只700萬 元。自從爸爸中風後,所有的花費都是二姊支出,因為二姊 的財力最雄厚,我們是跟二姊請款,都是二姊花的。二姊不 會說要我們一起分擔。當初照顧爸爸的是分工合作,我們姊 弟3人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大姊主要是負責帶爸媽出去遊 玩散心,我是負責平日生活起居的協助照顧,例如回診、復 健、拿藥,帶我媽媽8點45點上課、11點45出現在她眼前, 買菜也是我們去買的。二姊則主要先支應生活開支的墊支。 」(見丁○○113年02月23日調查記錄第3頁第11行至第4頁第4 行)等語,再稽諸丁○○供稱:「(問:這份【104至111年度促 進身心健康費用】表格是從104年至111年,為何到109年才 領700萬主張是代墊?)答:因為那時候領不出來,所以才要 跑監護程序。103年爸爸中風,媽媽就帶二姊己○○要去合庫 領錢,合庫說要爸爸本人去,這中間我們錢領不出來。」( 見丁○○前接諸調查記錄第5頁第3行至第7行)等語,核與己○○ 前於108年10月7日以民事聲請監護宣告狀聲請對相對人戊○○ 監護宣告,並已明確陳明略以:「(上略)奉諭陳報說明本件 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及目的,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係 因相對人於民國103年中風,相對人中風後即失語、右手無 力,且因相對人不識字,故日常生活事物揭無法溝通。相對 人中風前曾辦理定期存款,現定期存款已到期,但因相對人 定期存單遺失且相對人現無法與人溝通,故銀行無法將定期 存款辦理到其解除,為協助相對人辦理定期存款解除及日後 替相對人處理生活事務,爰聲請辦理本件監護宣告,為此特 陳報上開資料,以供參酌。」(見貴院108年度監宣字第791 號卷附己○○108年11月11日民事補正狀第2頁第3行至第9行)
等語,此有貴院108年度監宣字第791號卷附己○○108年11月1 1日民事補正狀,在卷可參。依此,本件定存單解除乙節或 堪認本即為關係人己○○前在貴院前案聲請監護宣告之目的。 ㈣、況查,本調查訪視相對人戊○○即伊之現居處,所見略以 :1.相對人戊○○現居在宏恩醫院附設護理之家,該護理之家 為坐落臺中市○○區○○○街0○0號,為臺中市建國路近黎明路, 與該路口甚近,該處交通堪稱便利,而建築物為紅色樓房, 進入護理之家後,一樓為櫃台,左側為接待區,環境整潔, 附近並有公園。2.相對人現居該護理之家2樓,房號為206號 。2樓並有櫃檯、會談客廳區、體適能設備、並有多張桌椅 ,牆壁上懸掛畫作。至該206號房,約有3至4床位,並有一 衛浴及小陽台。居住環境堪稱妥適,採光及通風良好,環境 整齊,堪認居住環境條件良好。3.值得一提的是,相對人之 床位背後牆上資料欄,並有相對人之姓名,惟姓名第2個字 則為隱匿,或為護理之家注重住民之隱私,堪認細心,並有 註記相對人之身體病症(如中風、高血脂、帕金森氏症等), 以提醒照護者。此有戊○○113年2月7日調查記錄及附呈照片 ,在書可參。又查,訪談宏恩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主任林淑梅 供稱:「(問:是否知道戊○○老先生之狀況?)答:當初大約 於民國111年11月3日入住,由戊○○的小女兒己○○女士於我們 接洽及辦理入住。當時是因為,己○○的婆婆馬羅登紅女士曾 經因為失智症,而由己○○帶他來這裡入住及由我們照護,因 為我們照顧的不錯,所以己○○於當天陪同他的父親戊○○、母 親己OO,以及丁○○等人,一同過來辦理入住。戊○○先生目前 有失智症,老化及自我照顧能力缺失,無法言語表達,插鼻 胃管灌食,給予氧氣24小時使用,視狀況抽痰,須包尿布尿 片無法下床自行活動,也有尿管。」(見林淑梅113年2月7日 調查記錄第1頁第22行至第2頁第7行)等語,尚難認以相對人 戊○○未得到良好之醫療照護。㈤、尤查,若自相對人戊○○於1 11年11月3日起,居住在宏恩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以降,依該 護理之家訪客紀錄單之紀錄,其中111年11月6日至112年2月 28日期間(即相對人戊○○居住日起迄聲請人丙○○112年3月16 日聲請前),渠等於前開期間,探視相對人戊○○之次數─經統 計分別約為:丙○○,1次;丁○○,21次;甲○○,11次。此有 宏恩醫院附設健康護理之家訪客紀錄單(整理抽印影本)、調 查記錄整理表,在書可參。雖關係人丙○○供稱:「(問:從1 11年11月3日至今,大約前往看戊○○幾次?)答:大約至少有 17次。之前大約111年12月18日,我弟弟妹妹第一次阻擋的 時候,我有7、8個月沒有去。之後,大約從112年11月2日起 ,每月大約有4到6次,至少約有17次。」(見丙○○113年04月
11日調查記錄第2頁第16行至第2頁第19行)等語,雖同樣肯 定愛護相對人之情,然就其客觀以言,前開期間前往訪視次 數,或有差距;況查,宏恩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主任林淑梅供 稱:「(問:是否知悉戊○○之探視等狀況?)答:之前一入住 的時候,己○○因為平常要上班,她主要是六日來探視;甲○○ 及丁○○則因工作比較free,他們主要是週二週四下午,這三 個人會很常來。如果放假有時候他們會將父母一起,及連婆 婆馬羅登紅,都帶出去,走走路或是曬曬太陽散散步。除了 後來己OO女士於112年11月14日過世時,要辦理喪事期間以 外,他們三個人從戊○○入住到現在,一直都是這樣。」、「 (問:丙○○探視戊○○狀況?)答:丙○○先生很少,但是他的小 孩也比較少來探視。」(見林淑梅113年2月7日調查記錄第2 頁第11行至第2頁第19行)等語。準此,堪認關係人丁○○對於 相對人戊○○關愛之情,難謂有何明顯不利之情事。五、基此 ,本程序監理人綜合審酌前開卷證,認相對人目前於護理之 家確受妥善照護,關係人丁○○亦掌握相對人身體狀況,已難 認關係人有何明顯不適任之情。遽認本件有改定監護權之必 要。是聲請人未能提出相當之證據證明關係人不適任相對人 之監護人,復查無其他情事足資證明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 監護人係較為有利,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尚難認為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