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1585號
CTDV,113,司執,51585,2024073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585號
債 權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莉雲
代 理 人 張新莉
債 務 人 劉娜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繹騰人力資源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桃
園市桃園區,此有債務人稅務查詢結果資料在卷可稽,是本
件核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