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1349號
CTDV,113,司執,51349,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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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34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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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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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薛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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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惟本件應執行行
為地在新竹市東區,此有勞保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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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