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50269號
CTDV,113,司執,50269,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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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26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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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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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郭明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
備金及已得領取金錢債權,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
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而據債權人陳報,上開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
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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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