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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9542號
CTDV,113,司執,49542,2024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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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9542號
債 權 人 吳冠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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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洪醒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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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49542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安田農業開發
企業社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高雄市鼓
山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
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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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