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669號
CTDV,113,司促,9669,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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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6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世宗
債 務 人 許嘉欣


一、債務人許嘉欣應於被繼承人陳秀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陸
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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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