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444號
CTDV,113,司促,9444,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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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44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林峯光


債 務 人 王家豐鑫福德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48,111元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75% 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2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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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