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207號
CTDV,113,司促,9207,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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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0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林奈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參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消費性金融商品種類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信用卡 32,884元 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信用貸款 32,884元 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9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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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