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650號
CTDV,113,司促,8650,2024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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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5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紀小琪劉麗雲紀碧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加速條款約定之釋明文件(台端原提出之文
件未完整,有缺漏)。
二、債務人紀小琪劉麗雲紀碧霞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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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