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661號
CTDV,113,司促,6661,2024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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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債 權 人 吳幼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BENZ MENARDO SANTIAGO(梅納多)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務人清償記錄(含已清償及未清償金額),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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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