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7559號
TYDV,113,司執,87559,202407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755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葉雲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 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集保及郵政存款資料後,就債務人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設籍於高雄市苓雅區,有戶籍資 料一紙在卷可稽。債權人既未指明明確執行標的,本件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