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教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4924號
TYDV,113,司執,84924,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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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4924號
債 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李國增


債 務 人 田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教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之薪資 債權為強制執行。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 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乃設址於宜蘭縣,非在本院轄區, 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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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