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426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吳亞倫即吳祁倫即吳宇軒即黃宇軒
鐘語蕎即鐘華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亞倫即吳祁倫即吳宇軒即黃宇 軒於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之存款債 權,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工保險、郵局存款及人壽保險投 保資料等財產資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及債務 人住所地均在高雄市鳳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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