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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3514號
TYDV,113,司執,83514,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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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51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朱孟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益同(歿)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是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 要件,不生補正之問題,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 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可參。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早已死亡而無訴訟法上 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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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