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2118號
TYDV,113,司執,82118,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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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118號
債 權 人 林陸
債 務 人 邱琬期
莊展晟
陳慶楊

林恒寬
張程佑
王皓義
王靖騰王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陳慶楊、王皓義王靖騰之 監獄勞作金及保管金,惟查債務人等現於法務部○○○○○○○、 新竹監獄、雲林監獄,其所在地係在台中市南屯區、新竹市 北區、雲林縣虎尾鎮,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 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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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