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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81484號
TYDV,113,司執,81484,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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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148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陳傳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林口分行之存款債權,惟債權人於強制執行聲請狀陳報 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新北市林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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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