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121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1樓
債 務 人 劉明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明弘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強制執行程序之兩造均需有當事人能力,是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死亡者,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 要件,不生補正之問題,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 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可參。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早已死亡而無訴訟法上 當事人能力,此屬無從補正之法定要件欠缺,其聲請自應駁 回。
三、依前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